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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人权体系

来自维基教科书,开放的世界,开放的书籍



作者 Verena Kahl, Walter Arévalo-Ramírez, Andres Rousset-Siri

所需知识:国际法渊源人权法 有益:土著人民TWAIL去殖民化

学习目标:了解美洲人权保护机构和文书的活动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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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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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 年 4 月,在毁灭性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来自 21 个国家的代表在哥伦比亚波哥大举行会议,以加强美洲国家之间的合作。在他们的制度化追求中,他们创建了美洲国家组织,该组织目前拥有35 个成员国。在第九届美洲国家国际会议期间,通过了第一个具有普遍性质的国际人权文书,[1] 为美洲人权体系奠定了基础:美洲人权和义务宣言.

虽然美洲人权体系早在世界人权宣言诞生之前就已经正式建立,但该体系真正开始运作却花了数年时间。推动其运作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美洲人权公约的通过,这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文书,它将美洲人权法院 (IACtHR) 确立为一个主管机构,与美洲人权委员会 (IACHR) 并列,后者已于1959 年由美洲国家组织决议建立。在制度保障方面,美洲人权体系遵循双重结构,这也可以在非洲人权体系中找到,并且以前曾应用于欧洲人权体系[2] 除了这种制度设置,重要的是要注意美洲人权体系是在该地区长期存在的独裁统治和内战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这也通过那个时代系统性和严重的人权侵犯(如强迫失踪和法外处决)塑造了该体系的判例法。[3]

与欧洲和非洲同行相比,其区别特征包括独特的赔偿制度、广泛使用美洲人权法院的咨询职能以及在特定主题(如土著社区、强迫失踪、大赦法或环境权利)方面的显著判例法。美洲体系的主要挑战之一是,除了持续的财政限制之外,[4] 是在进步的人权保护与成员国抗议[5] 之间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位置,这种抗议甚至可以发展到拒绝该体系本身。[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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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美洲人权和义务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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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人权宣言(以下简称“美洲宣言”或“宣言”)于 1948 年 5 月 2 日签署。遵循自然法理论,[7] 美洲宣言强调“人权的本质并非源于其为某一国家的国民,而是基于其人性。”除传统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外,它还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些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当时尚未成为签署国国内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8] 虽然宣言并非作为一项条约,本质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被视为解释美洲人权公约和美洲国家组织宪章的一种手段,[9] 甚至被视为“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国际义务的来源”。[10] 从这个意义上说,美洲宣言在美洲人权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中,成为衡量那些未批准美洲人权公约的美国国家的尺度。 [11]

二、美洲人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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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人权公约(ACHR),也称为“圣何塞条约”,是在 1969 年哥斯达黎加圣何塞举行的美洲人权问题专门会议期间通过的。根据第 74(2) 条,ACHR 于 1978 年生效。目前,24 个国家已经批准了 ACHR。在1998 年,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退出了该公约。委内瑞拉也于2012 年递交了退出公约的文书,但在2019 年决定重新批准该公约。虽然根据第 74(1) 条,所有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都可以签署和批准 ACHR,但美国、加拿大以及其他几个英语国家尚未批准该公约。

ACHR 可以被视为美洲人权体系的法律核心。它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基本人权和相应的国家义务(第 1-32 条),第二部分建立了保护手段(第 33-73 条),第三部分由一般性条款和过渡性条款组成(第 74-82 条)。ACHR 的主要重点是保护传统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例如生命权(第 4 条)、人道待遇权(第 5 条)、人身自由权(第 7 条)、公正审判权(第 8 条)、思想和言论自由权(第 13 条)或司法保护权(第 25 条)。然而,第 26 条规定了“美洲国家组织宪章中规定的经济、社会、教育、科学和文化标准所隐含的权利”的逐步实现和全面实现。

除了 ACHR 中明确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外,其他权利也通过逐步解释被纳入公约。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知情权,其出现与长期以来在美洲大陆大部分地区占主导地位的内战或独裁统治下的强迫失踪的系统性做法有关。 [12] 其基础已在美洲人权法院的第一个案件中奠定,即韦拉斯克斯·罗德里格斯诉洪都拉斯案[13] 知情权基于公约第 8 条和第 25 条中规定的司法保障,要求成员国在合理期限内确保“受害者或其近亲有权了解事件真相,并要求对责任人进行惩罚”。[14]

尽管第二代权利已被浓缩为一条规定,[15] 近年来,ACHR 第 26 条被用作将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权利纳入公约范围的“敲门砖”,包括就业保障权,[16] 健康权,[17] 健康环境权,[18] 充足食物权,[19] 水权[20] 和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21] 美洲人权法院采取的这种渐进式方法,既受到赞扬,[23] 也受到批评。 [22]

三、其他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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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人权宣言》发布后的几十年里,国际人权法多元化也在美洲人权体系中发生,它与人权在不同后续协议中编码的历史过程相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非洲人权体系的特殊情况,反映在人权世代的概念中。遵循这种叙述,'圣萨尔瓦多议定书',即《美洲人权公约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附加议定书》,于 1988 年 11 月通过,并于 11 年后的 1999 年生效。

高级:圣萨尔瓦多议定书和 DESCA 的促进

圣萨尔瓦多议定书规定了各种所谓的 DESCA[24](“derechos económicos, sociales, culturales y ambientales” = 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权利),例如工作权(第 6 条)、工会权利(第 8 条)以及健康权(第 10 条)、食物权(第 12 条)、教育权(第 13 条)和文化权益(第 14 条)。此外,它还包括一项健康环境权(第 11 条),也被归类为一项团结权。 [25] 然而,这种多样性的一大弊端是,根据议定书第 19(6) 条,只有第 8(1)(a) 条和第 13 条中规定的权利具有可诉性,因此可以接受个人在美洲人权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 [26] 尽管如此,被排除在个人申诉机制之外的权利已被明确或隐含地用作解释美洲公约的手段,例如在与土著社区权利有关的案件中。 [27] 此外,议定书中规定的权利已通过 ACHR 第 26 条被纳入美洲公约,从而获得了直接可诉性。迄今为止,17 个国家已经批准了该附加议定书。

同样,国际和区域条约法中人权的扩展也针对那些遭受结构性歧视或普遍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例如妇女、BIPoC、残疾人或儿童。除了关于不歧视的一般协议之外,《美洲反一切形式歧视和不容忍公约》以及其他几项文书针对特定群体通过。这些包括但不限于《美洲反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相关形式不容忍公约》、《美洲防止、惩罚和消除对妇女暴力公约》,也称为“《贝伦公约》”、《美洲关于国际未成年人贩运公约》《美洲关于消除对残疾人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考虑到该地区存在许多土著社区,美洲国家组织大会还通过了《美洲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虽然 LGBTI(或QUILTBAG+)人员在单独的法律文书方面只在《关于人权、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与表达的决议草案》中得到解决,但必须重点关注美洲人权法院在其关于性别认同、平等和对同性伴侣的不歧视的第 24 号咨询意见中对此事判例法的演变。

高级:《贝伦公约》对跨性别妇女的适用

维基·埃尔南德斯等人诉洪都拉斯案中,美洲人权法院确认《贝伦多帕拉公约》也适用于变性女性。[28] 具体而言,法院认为,基于性别的暴力针对女性,即《贝伦多帕拉公约》第 1 条所指,是建立在“根深蒂固的性别刻板印象的父权制统治体系之上,是‘历史上男女之间权力关系不平等的表现’”,并且“基于性别认同或表达的暴力,尤其是针对变性女性的暴力,也是基于性别,作为社会对女性和男性身份、属性和角色的社会建构”。[29] 从这个意义上说,尽管性别认同没有明确地被列入公约中作为脆弱性标准,但根据演进解释,“性别认同构成了可能交叉地导致女性容易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30] 因此,“在《美洲防止、惩罚和消除针对妇女暴力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也包括对变性女性的基于性别的暴力情况”。[31] 在本案中,伊丽莎白·奥迪奥·贝尼托法官发表了有争议的部分异议意见[32]


C. 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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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美洲人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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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人权法院是 1969 年由《美洲人权公约》设立的 OAS 的一个常设、自治机构。由于该公约直到 1978 年才生效,因此法院花了十年的时间才从纸面上转化为实际运作的机构。1979 年,美洲人权法院的第一批法官当选,该法院正式在位于哥斯达黎加圣何塞的总部设立。

1. 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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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洲人权公约》第 52(1) 条,美洲人权法院由七名法官组成,这些法官必须是 OAS 成员国的国民,并且是具有最高道德权威和公认人权领域能力的法学家。他们由 OAS 大会选举,任期六年,可以连任一次(《美洲人权公约》第 54(1) 条)。自2021 年 11 月最后一次选举以来,美洲人权法院历史上首次出现了三位女性法官。[33]

高级:对选举程序的批评

关于法官的提名和选举,程序长期以来一直受到批评,认为程序不透明、封闭、不公开。[34] 人们表达了担忧,认为美洲人权体系的选拔程序更多地受到政治利益的影响,而不是以功绩和资格的定义为指导,从而导致了投票交易和非国家行为体参与不足。[35] 此外,人们还对法院内部缺乏多样性表示担忧,指出女性、非洲裔人士和土著社区成员的代表性不足。[36]


2. 管辖权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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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其章程第 1 条,美洲人权法院是一个“自治司法机构,其宗旨是适用和解释《美洲人权公约》”。章程第 2 条描述了法院的双重职能。

首先,在司法或争端职能领域,该职能受《美洲人权公约》第 61 至 63 条的约束,法院有权审理并裁决美洲人权委员会或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案件(《美洲人权公约》第 61(1) 条),前提是参与案件的国家已根据《美洲人权公约》第 62(3) 条承认法院的管辖权,并且已经完成了《美洲人权公约》第 48 至 50 条规定的委员会程序(《美洲人权公约》第 61(2) 条)。为了使案件提交到美洲人权法院,各国必须根据《美洲人权公约》第 62(1) 条承认法院的管辖权。此外,根据《美洲人权公约》第 63(2) 条,法院可以在极端严重和紧急的情况下,在必要时为避免对个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采取临时措施。根据《美洲人权公约》第 67 条和第 68(1) 条,各国必须承担执行对其为当事方的案件判决的义务。因此,法院和委员会都建立了创新的机构和程序网络,以监督对相应决定的执行情况。[37] 至于美洲人权法院,[38] 监督方式包括:要求提供信息、监督听证会、实地访问和发布监督执行情况的命令。[39] 此外,法院还利用与国家代理人或代表团的非正式会议以及国内机构和机关的参与来进行监督。[40] 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区域同行不同,[41] 美洲人权法院本身会监督其判决和临时措施的执行情况。[42] 这种监督程序在法院的议事规则第 69 条中规定。

第二,《美洲人权公约》第 64 条规定了咨询职能,该职能允许 a) OAS 成员国和 OAS 章程第十章列出的机构,包括美洲人权委员会,就解释《美洲人权公约》或其他关于保护美洲国家人权的条约向法院咨询(《美洲人权公约》第 64(1) 条),以及 b) OAS 成员国请求咨询意见,以了解内部规范与公约的相容性,等等(《美洲人权公约》第 64(2) 条)。由于在其运营初期缺乏争端案件,美洲人权法院依靠其对咨询意见请求的答复建立了其判例法。[43] 从那时起,法院定期利用这一职能,对《美洲人权公约》的条款进行通常具有进步意义的解释,并确定了一般法律标准,这些标准已在随后的争端案件中得到应用和发展。[44]

3. 象征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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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 500 多个争端案件和咨询意见各有特点和意义,但至少应该重点介绍一些主题和相应的决定,这些决定反映了该地区及其他地区人权领域的主要斗争和成就以及新的判例法发展,其中一些已经在上文提到,例如关于强迫失踪或 QUILTBAG+ 群体权利。

关于环境保护领域 DESCA 的上述发展,以及通过最初源于国际环境法领域原则的咨询意见第 23 号[45] 和随后的拉卡·霍纳特协会(我们的土地)土著社区诉阿根廷案[46] ,对生命权和人身安全权(《美洲人权公约》第 4 条和第 5 条)进行深入的“绿化”,法院首次认定违反了自主的健康环境权,这一点不容忽视。

高级:关于气候紧急情况和人权的咨询意见

继美洲人权法院最近的几项重要环境相关决定之后,智利和哥伦比亚于 2023 年 1 月提交了关于气候紧急情况和人权的详细请求,以获得咨询意见,涵盖了广泛的主题,例如预防标准、生命权、儿童权利、人权维护者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47] 相应的决定将为全球南方在气候变化背景下人权义务领域区域乃至全球发展提供重要视角。


法院在土著社区权利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的贡献,[48] 特别是他们祖先的土地和自然资源,以及相应的国家义务,例如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来划分、划界和授予祖先领土的土地所有权。 [49] 或在涉及项目(可能)影响其祖先土地的情况下,有义务与土著社区协商,并在适用时获得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50] 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包括,除其他外,Yakye Axa 土著社区诉巴拉圭案Sawhoyamaxa 土著社区诉巴拉圭案萨拉马卡人诉苏里南案萨拉亚库基楚亚土著人民诉厄瓜多尔案Xákmok Kásek 土著社区诉巴拉圭案[51]

鉴于该地区在独裁统治和暴力冲突方面的历史经验,这里还应参考美洲人权法院关于大赦法的判例法。 在其关于巴里奥斯阿尔托诉秘鲁案 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中,美洲人权法院首次裁定,关于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大赦法明显违反了美洲公约,因此缺乏法律效力, [52] 该案之后是其他重要判决,例如,阿尔莫纳西德阿雷利亚诺等人诉智利案戈麦斯隆德等人诉巴西案 (“阿拉瓜亚游击队”) 赫尔曼诉乌拉圭案[53]

4.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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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人权法院下令采取的各种赔偿措施 [54] 可以被视为其判例法的特点。 [55]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理解美洲人权公约第 63(1) 条,其中规定“在适当情况下,还应裁决纠正构成侵犯该权利或自由的行为或状况的后果,并向受害方支付公平赔偿”,承认它有权在各种救济措施中进行选择,以解决所发生的特定损害。 [57] 自 2007 年以来, [58] 美洲人权法院下令采取的补救措施在类别上是双重的:一方面是金钱赔偿,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另一方面是满足措施和防止重复措施。 [59] 财产损失是指“受害者收入的损失或损害、因事实造成的支出以及与案件事实具有因果关系的财产后果”, [60] 而非财产损失则涉及“案件事实造成的非财务或非财产性质的有害影响”,包括“对直接受害者及其亲属造成的痛苦和折磨、对个人非常重要的价值观的损害以及对受害者或其家庭生活状况的非财产改变”。 [61]

为了对受害者进行全面赔偿,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非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i)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交付价值重大的商品,这需要通过对法律裁量权和公平性的合理适用来确定,和/或通过 ii)具有公共性质(或具有相应公共影响)的公共行为或土木工程,以“恢复受害者的记忆、承认其尊严、安慰其亲属或传播官方对相关侵犯人权行为的不赞成和承诺努力确保此类行为不再发生”。 [62]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针对第二类赔偿措施时,尤其是在对特定案件进行裁决方面具有创新性,从而超越了金钱赔偿 [63],并且也坚持了全面恢复(restitutio in integrum)的目标。 [64] 对个人受害者、社区和整个社会下令采取的满足措施和防止重复措施 [65] 包括,除其他外,撤销刑事判决, [66] 恢复工作, [67] 对受害者/其亲属进行医疗和/或心理治疗, [68] 将受害者的遗体移交给其亲属, [69] 颁发奖学金, [70] 对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和惩罚, [71] 官方或公开的道歉和承认责任行为, [72] 公布判决的部分内容, [73] 纪念受害者和/或事件的措施, [74] 国内法律改革以符合美洲人权标准 [75] 以及能力建设, [76] 特别是国家代理人和军队。 [77]

二. 美洲人权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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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委员会是美洲国家组织的准司法机构,其宗旨是监督和维护人权,并作为该组织的咨询机构。 在“维维安娜·加拉尔多”案中,美洲法院前法官皮萨·埃斯卡兰特在其有理意见中指出,美洲委员会从未拥有实质当事人、原告或被告的身份,而始终是特殊当事人,纯粹是程序性的,是司法辅助的,如同人权保护美洲体系的“公诉机关”。

美洲委员会通过研究个别请愿书,以及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公开记录和谴责侵犯人权行为的模式,即使在没有待审案件的情况下也是如此,从而履行其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职责。

委员会和法院都由七名成员(委员和法官)组成,他们必须具有很高的道德权威和公认的人权法理解能力,并且在法院法官的情况下,他们还必须满足根据其国籍所属国家或提名其为候选人的国家的法律,行使最高司法职能的必要条件。

该机制导致许多可供公众获取的报告。委员会制作了多种类型的报告,包括国家报告;将对美洲国家进行的实地考察结果(现场考察)进行汇总的报告 -参见《条例》第39条和第53条-;关于特定主题的专题报告,例如:性少数群体权利、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和歧视、腐败和人权、以人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平等和不歧视;年度报告,其中包括关于请愿处理、与美洲人权法院和其他人权机构开展的活动的数据。

委员会设有11个报告员,分别负责土著人民、妇女、言论自由、儿童、人权维护者和司法工作者、被剥夺自由者、性少数群体、移民、非洲裔人士权利和反对种族歧视、老年人、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权利(ESCER),他们会向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提出专门的建议,并在处理请愿事项时向委员会提供咨询。

区域保护体系允许个人请愿(《美洲人权公约》第44条)和国家间通信(《美洲人权公约》第45条),除申请人不同外,以下程序相同。

美洲人权委员会的管辖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初步处理、可受理性、实质性审查和移交法院审理。可以说,委员会是案件提交法院审理前的“守门人”。

预防措施(在美洲人权委员会管辖范围内)和临时措施(在美洲人权法院管辖范围内)也是该体系机构的一项职能。它们起源和法律意义存在差异。委员会的预防措施是对自身规则(第25条)的演变性解释,其具有约束力的效力存在争议。相反,法院的临时措施源于《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第63.2条),具有条约规定的强制性。在程序中确认存在严重情况 -或在美洲人权法院案件中属于极端情况-,且需要迅速采取行动以防止对受害者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时,将实施这些措施(参见《美洲人权公约》第63.2条)。美洲人权法院在其判决中指出,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保护争端各方的权利,并确保他们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活动不会影响对实质性问题的裁决结果。

在初步处理阶段,执行秘书处将接收和处理提交给它的请愿,并向国家通报通过初步审查的请愿(《美洲人权委员会条例》第26条、第27条、第28条和第29.1条),然后,“可受理性”阶段将以一份报告告终,其中委员会将核实其是否具有时间、事项、地点和人员方面的管辖权,以及该请愿是否符合公约规定的可受理性要求,特别是关于辅助性原则的问题(《美洲人权公约》第44条等和《美洲人权委员会条例》第30条和第36.1条)。

美洲人权委员会审理程序中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是,始终有可能达成一项友好解决协议,从而结束该程序。

在实质性审查阶段,如果委员会认定国家对一项国际不法行为负有责任,它将发布一份初步报告,并将其通报给该国家(《美洲人权公约》第50条),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该国家未执行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委员会将决定是在发布实质性审查报告(《美洲人权公约》第51条)并将其公开发表,还是将案件移交美洲人权法院审理。

D. 监督判决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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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洲人权委员会活动重点及其判决的有效性。

美洲人权法院判决的执行情况仍然是相对的,因为迄今为止,在318项判决中,只有35项被归档为完全执行。对美洲人权法院下达的措施的执行进展面临着两种可能共存的问题:a. 规范问题——由于国家内部缺乏法律规范,以及 b. 结构问题——在国内负责执行措施的人员手中出现制度性障碍。

这些国内问题包括对国际法的无知、国家机构之间缺乏关于如何执行特定赔偿措施的预先辩论,或对执行其判决的政治上的不愿。这导致了判决和执行之间存在显著差距。

2. 监督判决

判决中规定赔偿金的部分,可以根据该国管辖执行针对国家的判决的国内程序在该国执行(《美洲人权公约》第68.2条)。对判决中规定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由美洲人权法院负责,该法院将采取各种行动来配合这一过程,包括要求各方提交报告、听证会、建议促进执行以及对违反美洲国家组织判决的案件进行申诉。

美洲人权法院发布了专门的监督判决,其中总结了收集到的信息和执行进展情况,并将其描述和编制到其年度报告中。根据《美洲人权公约》第65条,美洲人权法院必须每年向美洲国家组织大会提交一份报告,其中特别指明——除其他事项外——国家未执行判决的案件。在这方面,在报告国家违反实质性审查判决的行为时,体现了道德和政治上的制裁。同样,这种做法也受到过各种批评,主要原因是美洲国家组织内部缺乏关于某些成员国违反“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和判决中规定的赔偿金的辩论。

E. “公约性审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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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性审查的概念是美洲人权法院为提高对《美洲人权公约》遵守程度而做出的最有效努力之一。

公约性审查是一项旨在实现国际法和国内法和谐应用的保障措施。根据美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这包括国家所有机构,在各级,在其权限范围内。它既包括《美洲人权公约》,也包括其他条约,例如《美洲失踪人员公约》。它还包括美洲人权法院在争议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方面的决定,并允许废除与《美洲人权公约》不符的国内法规,但同时它也作为一项参数,用于消除违背《公约》所体现价值观的做法。

公约性审查的概念是在[78]美洲人权法院历史上一些关键判决中逐步发展和扩展起来的。它最早是在塞尔吉奥·加西亚-拉米雷斯法官在“麦克·昌诉危地马拉”案实质性审查判决中的一致意见中提出的

“为了《美洲人权公约》和美洲人权法院行使争议管辖权的目的,国家被视为一个整体。因此,责任是全局性的,它涉及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仅根据国内法确立的权力划分来界定。在国际层面上,不能将国家分割,不能只对国家的一个或多个机构负有义务,也不能仅允许它们代表国家参与诉讼——而不会影响整个国家——并排除其他机构参与这种义务的条约制度,使其行为不受涉及国际法院管辖权的“条约控制”(control de convencionalidad)的约束。”

两年后,在“阿尔蒙西德·阿雷利亚诺”案中,法院首次在其中一项裁决的理由中使用了这一概念

“法院意识到,国内法官和法院有义务遵守法治,因此,他们有义务适用法律体系中有效的规定。但当一个国家批准了如《美洲人权公约》之类的国际条约时,其法官作为国家的一部分,也受该公约的约束。这要求他们确保《公约》所载规定的所有效力不受执行违反其宗旨且从一开始就从未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的法律的负面影响。换句话说,司法机关必须在应用于具体案件的国内法律规定和《美洲人权公约》之间进行某种“公约性审查”。为了完成这一任务,司法机关不仅要考虑该条约,还要考虑美洲人权法院对该条约的解释,因为美洲人权法院是《美洲人权公约》的最终解释者。”(第124页)。

从上面引用的段落可以看出,美洲人权法院承认两种类型的公约性审查:第一种类型,被称为“国际层面上的公约性审查”(control de convencionalidad en sede internacional),由美洲人权法院法官在该体系管辖权下的诉讼中进行,它意味着将国家行为与《美洲人权公约》的内容进行对比,当美洲人权法院在其决定中下令暂停、修订或撤回或国家国内规范[79]时就会触发,包括不仅是法案,还有行政行为、判例法、行政或司法命令以及违反《美洲人权公约》的做法。塞尔吉奥·加西亚-拉米雷斯法官在“蒂比”案实质性审查判决中的一致意见,阐明了这种第一类公约性审查的范围

“在某种意义上,法院的任务类似于宪法法院的任务。 后者审查具有普遍范围的挑战行为(决定)是否符合国家基本法律的法律标准、原则和价值观。美洲人权法院则分析提交给它的行为,并将其与它作为其管辖权基础的条约的法律标准、原则和价值观进行比较。 换句话说,如果宪法法院监督“宪法性”,那么国际人权法院就决定这些行为的“公约性”。 通过控制宪法性,国内机构试图确保公共当局(也许还有其他社会代理人)的活动符合民主社会法治固有的秩序。美洲人权法院则试图确保这种活动符合建立美洲人权法院管辖权的《公约》中规定的国际秩序,该公约已被缔约国在行使主权的情况下接受”(第 3 页)。

第二种类型被称为国家公约性控制,这意味着国家的所有机构或代理人都有权在其权限范围内执行公约性控制,这种控制的目的是确保任何国家当局不得适用与公约相抵触的规范,并且还必须以符合公约、其议定书和美洲人权法院判例法的方式解释和适用所有国内法,并摒弃与任何公约参数相抵触或不兼容的“解释”。

这种国家公约性控制(在所有国家机构和代理人都有权控制国家行为是否符合公约的意义上,也被称为“分散控制”(control difuso)),根据美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包括所有国家机构,在所有领土、区域或国家层面,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它涵盖了《美洲人权公约》以及其他条约,例如《美洲关于失踪人员的强制失踪公约》;它还包括美洲人权法院在争端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中的决议,并允许废除与《美洲人权公约》不兼容的内部法规,但同时它也作为一种参数来消除与激发公约的价值观相抵触的做法。

国家公约性控制鼓励国家代理人适用国际法,摒弃与《美洲人权公约》相抵触的国内法,并在各自国家权限范围内尽可能地解决国家法与公约之间的冲突,例如,地方警察可以决定不适用他们认为违反公约的规定,但只有国家国会或国家法院可能拥有废除该法律的权限,所有国家机构和代理人都有责任履行其权限。在“乌鲁蒂亚·劳布罗克斯”案中,法院指出:“公约性控制被构想为一种适用国际法的机制,在这种情况下是国际人权法,特别是《美洲公约》及其来源,包括本法院的判例法。”(第 93 页)。

进一步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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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明·冯·博格丹迪、爱德华多·费雷尔·麦克·格雷戈、玛丽埃拉·莫拉莱斯·安东尼阿齐、弗拉维娅·皮奥维桑和西梅纳·索雷,拉丁美洲的变革宪政主义:一种新的共同法的出现(牛津大学出版社 2017 年)。
  • 詹姆斯·L·卡瓦拉罗、克拉雷特·瓦尔加斯、克拉拉·桑多瓦尔、伯纳德·杜埃姆,美洲人权制度的理论、实践和宣传(牛津大学出版社 2019 年)。
  • 伊夫·哈克、奥斯瓦尔多·鲁伊斯-奇里博加和克拉拉·布尔班诺-埃雷拉,美洲人权法院:理论与实践、现在与未来(Intersentia 2015 年)。
  • 路多维克·亨内贝尔和埃莱娜·蒂格鲁贾,《美洲人权公约》:评论(牛津大学出版社 2022 年)。
  • 乔·M·帕斯夸卢奇,美洲人权法院的实践和程序(剑桥大学出版社,第 2 版 2013 年)。
  • 西梅纳·索雷和西尔维娅·施泰宁格,“分道扬镳还是反击?退出、反弹和美洲人权法院”(2018 年)第 14 卷《法学与语境国际期刊》第 237 页。

更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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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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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 历史、理论和方法

第二部分 - 一般国际法

第三部分 - 专业领域

  1. 美洲人权委员会,2019 年年度报告,OEA/Ser.L/V/II. Doc. 9, 2020 年 2 月 24 日,第 48 段。
  2. 参见 菲利普·利奇,欧洲人权法院:成就与展望,载:格尔德·奥伯莱特纳(编辑),国际人权机构、法庭和法院,施普林格,新加坡 2018 年,第 425 页。
  3. 参见莉娅·谢弗,“美洲人权体系:区域权利保护的有效机构?”(2010 年)9(4)华盛顿大学全球研究法评论 639,660,666 f,670。
  4. 例如,参见拉斐拉·昆茨,“美洲体系一直处于危机之中,我们总是找到了出路”——对爱德华多·费雷尔·麦克格雷戈·波伊索特的采访( Völkerrechtsblog,2016 年 10 月 17 日)<https://voelkerrechtsblog.org/de/the-inter-american-system-has-always-been-in-crisis-and-we-always-found-a-way-out/>。
  5. 例如,参见阿根廷、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和巴拉圭政府的联合声明,其中他们要求更严格地适用国际人权法来源:关于美洲人权体系的声明,2019 年 4 月 11 日,针对时任美洲人权委员会执行秘书保罗·阿布劳 <https://www.mre.gov.py/index.php/noticias-de-embajadas-y-consulados/gobiernos-de-argentina-brasil-chile-colombia-y-paraguay-se-manifiestan-sobre-el-sistema-interamericano-de-derechos-humanos>。
  6. 注意美洲人权法院对特立尼达和多巴哥(1998 年)和委内瑞拉(2012 年)的谴责,而委内瑞拉在 2019 年重新批准了该公约,参见 <http://www.oas.org/dil/treaties_B-32_American_Convention_on_Human_Rights_sign.htm>。
  7. 罗伯特·K·戈德曼,“历史与行动:美洲人权体系和美洲人权委员会的作用”(2009 年)31(4)人权季刊 856,859。
  8. 参见同上,860。
  9. 美洲人权法院,关于美洲人权公约第六十四条框架内对美洲人权和义务宣言的解释,1989 年 7 月 14 日的咨询意见 OC-10/89,A 系列第 10 号,第 44 段。
  10. 同上,第 42、45 段。另见美洲人权委员会,詹姆斯·特里·罗奇和杰伊·平克顿诉美国,第 9647 号案件,第 3/87 号决议,1986-1987 年年度报告,1987 年 9 月 22 日,第 48、49 段。
  11. 另见美洲人权委员会,詹姆斯·特里·罗奇和杰伊·平克顿诉美国,第 9647 号案件,第 3/87 号决议,1986-1987 年年度报告,1987 年 9 月 22 日,第 47-49 段;美洲人权委员会,拉斐尔·费雷尔·马索拉诉美国,第 9903 号案件,第 51/01 号报告,2000 年年度报告,2000 年 4 月 4 日,第 172 ff 段。关于加拿大的案例,参见伯纳德·杜埃姆,“加拿大和美洲人权体系:是时候成为一个完整的参与者了”(2012 年)67(3)国际期刊 639,特别是 641 f。
  12. 美洲人权委员会,“美洲的真相权”,2014 年 8 月 13 日,OEA/Ser.L/V/II.152 Doc. 2,第 43、56 等段。
  13. 美洲人权法院,韦拉斯克斯·罗德里格斯诉洪都拉斯案(实质),1988 年 7 月 29 日判决,C 系列第 4 号,第 181 段。
  14. 美洲人权法院,布拉西奥诉阿根廷案(实质、赔偿和费用),2003 年 9 月 18 日判决,C 系列第 100 号,第 114 段。另见美洲人权法院,里奥内格罗大屠杀诉危地马拉案(初步异议、实质、赔偿和费用),2012 年 9 月 4 日判决,C 系列第 250 号,第 191 段。
  15. 奥斯瓦尔多·R·鲁伊斯-奇里博加,“美洲公约和圣萨尔瓦多议定书:两项相互交织的条约——美洲体系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不可执行性”(2013 年)31(2)荷兰人权季刊 159,160。
  16. 美洲人权法院,拉戈斯德尔坎波诉秘鲁案(初步异议,案情,赔偿和费用),2017 年 8 月 31 日判决,C 系列第 340 号,第 141-154 段;美洲人权法院,秘鲁石油公司等被解雇员工诉秘鲁案(初步异议,案情,赔偿和费用),2017 年 11 月 23 日判决,C 系列第 344 号(仅西班牙语),第 192、193 段。
  17. 美洲人权法院,波布莱特维尔切斯等人诉智利案(案情,赔偿和费用)2018 年 3 月 8 日判决,C 系列第 349 号,第 100-156 段;美洲人权法院,库斯库尔皮瓦拉尔等人诉危地马拉案(初步异议,案情,赔偿和费用),2018 年 8 月 23 日判决,C 系列第 359 号,第 75-148 段,尤其是第 198 段以下。
  18. 美洲人权法院,拉卡霍纳特协会(我们的土地)原住民社区诉阿根廷案(案情,赔偿和费用),2020 年 2 月 6 日判决,第 201、202-209 段。
  19. 美洲人权法院,拉卡霍纳特协会(我们的土地)原住民社区诉阿根廷案,案情,赔偿和费用,2020 年 2 月 6 日判决,第 201、210-221 段。
  20. 美洲人权法院,拉卡霍纳特协会(我们的土地)原住民社区诉阿根廷案(案情,赔偿和费用),2020 年 2 月 6 日判决,第 201、222-230 段。
  21. 美洲人权法院,拉卡霍纳特协会(我们的土地)原住民社区诉阿根廷案(案情,赔偿和费用),2020 年 2 月 6 日判决,第 201、231-242 段。
  22. 尤其参见来自法院内部的批评:美洲人权法院,苏亚雷斯佩拉尔塔诉厄瓜多尔案(初步异议,案情,赔偿和费用),2013 年 5 月 21 日判决,C 系列第 261 号,法官阿尔贝托·佩雷斯·佩雷斯的单独意见;美洲人权法院,冈萨雷斯卢伊等人诉厄瓜多尔案(初步异议,案情,赔偿和费用),判决,2015 年 9 月 1 日,C 系列第 298 号,法官翁贝托·安东尼奥·谢拉·波尔多的同意意见和法官阿尔贝托·佩雷斯·佩雷斯的同意意见;美洲人权法院,秘鲁石油公司等被解雇员工诉秘鲁案(初步异议,案情,赔偿和费用),判决,2017 年 11 月 23 日,C 系列第 344 号,法官翁贝托·安东尼奥·谢拉·波尔多的部分不同意见;美洲人权法院,拉戈斯德尔坎波诉秘鲁案(初步异议,案情,赔偿和费用)判决,2017 年 8 月 31 日,C 系列第 340 号,法官爱德华多·维奥·格罗西的部分不同意见;美洲人权法院,拉卡霍纳特协会(我们的土地)原住民社区诉阿根廷案(案情,赔偿和费用),判决,2020 年 2 月 6 日,C 系列第 400 号,翁贝托·安东尼奥·谢拉·波尔多的部分不同意见。另见奥斯瓦尔多·R·鲁伊斯-奇里博加,“美洲公约和圣萨尔瓦多议定书:两项相互交织的条约——美洲体系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不可执行性”(2013 年)31(2)荷兰人权季刊 159;詹姆斯·L·卡瓦拉罗和艾米丽·J·谢弗,“少即是多:重新思考美洲的超国家经济和社会权利诉讼”(2004 年)56 哈斯廷斯法律杂志 267;詹姆斯·L·卡瓦拉罗和艾米丽·J·谢弗,“反驳:正义先于可诉性:美洲的超国家诉讼和社会变革”(2006 年)39 纽约大学国际法与政治杂志 365。另见胡安娜·玛丽亚·伊瓦涅斯·里瓦斯,“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权利的直接可诉性:美洲人权体系创新判例法的起源”在玛丽埃拉·莫拉莱斯·安东尼亚齐、莉莉安娜·朗科利和劳拉·克莱里科(编)中,美洲人权体系中的 DESCA——美洲人权法院库斯库尔皮瓦拉尔案(墨西哥 2020 年)67,尤其是 92;埃莉诺·本茨和维雷娜·卡尔,“拉卡霍纳特案:DESCA 直接可诉性的扩展和实现健康环境权的未实现希望”在爱德华多·费雷尔·麦克格雷戈、玛丽埃拉·莫拉莱斯·安东尼亚齐和罗赫利奥·弗洛雷斯·潘托亚(编)中,拉卡霍纳特诉阿根廷案及其美洲人权体系化的趋势(墨西哥 2021 年)237。
  23. 参见,除其他外,奥斯卡·帕拉·维拉,“美洲体系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诉性,根据美洲公约第 26 条:拉戈斯德尔坎波案的意义和承诺”在爱德华多·费雷尔·麦克格雷戈、玛丽埃拉·莫拉莱斯·安东尼亚齐和罗赫利奥·弗洛雷斯·潘托亚(编)中,美洲人权体系中的 DESCA 包容性、共同法和可诉性——拉戈斯德尔坎波案和新的挑战,(墨西哥 2018 年)181;豪尔赫·卡尔德隆·甘博阿,“美洲体系中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权利可诉性的大门:拉戈斯德尔坎波判决的重要性”在爱德华多·费雷尔·麦克格雷戈、玛丽埃拉·莫拉莱斯·安东尼亚齐和罗赫利奥·弗洛雷斯·潘托亚(编)中,美洲人权体系中的 DESCA 包容性、共同法和可诉性——拉戈斯德尔坎波案和新的挑战,(墨西哥 2018 年)333;安赫尔·卡布雷拉、丹尼尔·塞尔凯拉和萨尔瓦多·埃伦西亚,“关于美洲人权法院对拉卡霍纳特诉阿根廷案的判决的评论”(美洲正义,2020 年 4 月 30 日)<https://dplfblog.com/2020/04/30/comentarios-a-la-sentencia-de-la-corte-interamericana-sobre-el-caso-lhaka-honhat-vs-argentina/>;蒂娜·唐森德和玛丽亚·安东尼亚·蒂格,“拉卡霍纳特协会诉阿根廷案:美洲人权法院中的环境人权”(人权与环境全球网络,2020 年 4 月 10 日)<https://gnhre.org/2020/04/10/lhaka-honhat-association-vs-argentina-the-human-right-to-environment-in-the-inter-american-court/>;拉拉·多明格斯,“美洲人权法院在土著权利案件中做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少数民族权利国际小组,2020 年 4 月 16 日)<https://minorityrights.org/2020/04/16/nuestra-tierra-v-argentina/>。另见塔拉·梅利什,她在 2006 年就主张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直接可诉性:塔拉·梅利什,“重新思考“少即是多”论题:美洲的超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诉讼”(2006 年)39 纽约大学国际法与政治杂志 220。
  24. 参见美洲人权委员会,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权利概要——美洲标准(2021 年)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权利特别报告团 REDESCA,索莱达德·加西亚·穆尼奥斯,OEA/Ser.L/V/II.Doc. 465
  25. 参见菲利普·阿尔斯通,“第三代团结权:国际人权法中的进步发展还是模糊化?”(1982 年)29(3)荷兰国际法评论 307;佩特拉·米内罗普、娜奥米·罗斯-阿里亚扎和萨拉·C·阿明扎德,“团结权(发展、和平、环境、人道主义援助)”在马克斯·普朗克公共国际法百科全书中,最后更新于 2018 年 2 月,第 13 段以下。有关团结权的总体论述参见卡雷尔·瓦萨克,“为第三代人权:团结权”(1979 年)国际人权研究所第十次学习会议的开幕演讲。
  26. 参见詹姆斯·L·卡瓦拉里和艾米丽·J·谢弗,“少即是多:重新思考美洲的超国家经济和社会权利诉讼”(2004 年)56(2)哈斯廷斯法律杂志 217, 227;奥斯瓦尔多·R·鲁伊斯-奇里博加,“美洲公约和圣萨尔瓦多议定书:两项相互交织的条约——美洲体系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不可执行性”(2013 年)31(2)荷兰人权季刊 159, 160 f。
  27. 参见,除其他外,美洲人权法院,雅基阿克萨土著社区诉巴拉圭案(案情,赔偿和费用),判决,2005 年 6 月 17 日,C 系列第 125 号,第 163 段以下;美洲人权法院,萨克莫卡塞克土著社区诉巴拉圭案(案情,赔偿和费用),判决,2010 年 8 月 24 日,C 系列第 214 号,第 194 段以下。
  28. 美洲人权法院,维姬·埃尔南德斯等人诉洪都拉斯案(案情,赔偿和费用),判决,2021 年 3 月 26 日,C 系列第 422 号,尤其是第 126 段以下。
  29. 美洲人权法院,维姬·埃尔南德斯等人诉洪都拉斯案(案情,赔偿和费用),判决,2021 年 3 月 26 日,C 系列第 422 号,尤其是第 128 段。
  30. 美洲人权法院,维姬·埃尔南德斯等人诉洪都拉斯案(案情,赔偿和费用),判决,2021 年 3 月 26 日,C 系列第 422 号,尤其是第 129 段。
  31. 美洲人权法院,维姬·埃尔南德斯等人诉洪都拉斯案(案情,赔偿和费用),判决,2021 年 3 月 26 日,C 系列第 422 号,尤其是第 133 段。
  32. 对于相应的批评,以举例的方式,参见安娜·米凯拉·阿尔特里奥,“拉丁美洲女权主义者、性别和人权保护的二元体系”(2022 年)116 AJIL Unbound 323。
  33. 美洲人权法院将由四名男性和三名女性法官组成,Servindi,2021 年 11 月 17 日 <https://www.servindi.org/actualidad-noticias/17/11/2021/corte-interamericana-sesionara-cuatro-hombres-y-tres-mujeres>;尼古拉斯·博格林,“美洲人权法院法官选举”(戈伊科埃切亚之声,2021 年 11 月 18 日)<https://www.lavozdegoicoechea.info/2021/11/eleccion-de-jueces-en-la-corte.html>。关于法官席位的性别平等问题,参见伊丽莎白·奥迪奥·贝尼托,“性别代表研讨会:国际法院的性别平等——一位国际法官的声音”(Opinio Iuris,2021 年 10 月 4 日)<http://opiniojuris.org/2021/10/04/symposium-on-gender-representation-gender-parity-in-international-courts-the-voice-of-an-international-judge/>。
  34. 参见例如玛丽亚·胡利娅·德拉索帕,透明对话:美洲人权法院和委员会委员和法官提名和选举流程以及独立专家小组的经验(美国大学法学院人权与人道主义法中心 2020 年)6, 29;卡特娅·萨拉萨尔和娜奥米·罗特-阿里亚扎,“美洲人权体系中的民主与透明:一项正在进行的经验”(2017 年)8(2)《法律与实践杂志》1652, 1655。
  35. 玛丽亚·胡里娅·德拉索帕,透明对话:美洲人权法院和委员会委员和法官的提名和选举程序以及独立专家小组的经验(美国大学法学院人权与人道法中心 2020 年)6、8、28、46。另见司法与国际法中心 (CEJIL),美洲人权委员会和法院成员遴选程序的贡献(圣何塞 2005 年)9;卡特娅·萨拉萨尔和娜奥米·罗特-阿利亚扎,“美洲人权体系中的民主与透明:正在进行的经验”(2017 年)8(2)《法律与实践杂志》1652,1655。
  36. 玛丽亚·胡里娅·德拉索帕,透明对话:美洲人权法院和委员会委员和法官的提名和选举程序以及独立专家小组的经验(美国大学法学院人权与人道法中心 2020 年)27 f。另见司法与国际法中心 (CEJIL),美洲人权委员会和法院成员遴选程序的贡献(圣何塞 2005 年)11、13 f;卡特娅·萨拉萨尔和娜奥米·罗特-阿利亚扎,“美洲人权体系中的民主与透明:正在进行的经验”(2017 年)8(2)《法律与实践杂志》1652,1670,1672。
  37. 雷内·乌雷尼亚,“遵守作为转型:美洲人权体系及其影响”载于莱纳·格罗特、玛丽埃拉·莫拉莱斯·安东尼亚兹和达维德·帕里斯主编,国际人权法遵从研究手册(爱德华·埃尔加出版社 2021 年)226,237。
  38. 早在 2003 年,法院就认定其“管辖权包括行使司法权;其职权不仅限于阐述法律,还包括监督对判决的遵守。因此,有必要建立和执行监督对司法判决遵守情况的机制或程序,这是司法职能的内在部分。45 监督对判决的遵守是构成管辖权的要素之一。若不然,就等于承认法院作出的判决仅仅是宣告性的,而不是有效的。对法院在判决中所判令的赔偿的遵守,是对具体案件的司法实现,最终也是对管辖权的实现;相反,法院运作的理由将受到威胁。’美洲人权法院,巴埃纳·里卡多等人诉巴拿马案(管辖权),判决,2003 年 11 月 28 日,C 系列第 104 号,第 72 段。
  39. 有关详细概述,请参见雷内·乌雷尼亚,“遵守作为转型:美洲人权体系及其影响”载于莱纳·格罗特、玛丽埃拉·莫拉莱斯·安东尼亚兹和达维德·帕里斯主编,国际人权法遵从研究手册(爱德华·埃尔加出版社 2021 年)226,233-237。
  40. 参见雷内·乌雷尼亚,“遵守作为转型:美洲人权体系及其影响”载于莱纳·格罗特、玛丽埃拉·莫拉莱斯·安东尼亚兹和达维德·帕里斯主编,国际人权法遵从研究手册(爱德华·埃尔加出版社 2021 年)226,236。另见考特尼·希勒布雷希特,“国际人权法遵守的国内机制:来自美洲人权体系的案例研究”(2012 年)34《人权季刊》959,其中包含来自阿根廷、巴西和哥伦比亚的具体例子。
  41. 关于欧洲人权法院,参见,例如,拉斐拉·昆茨,“确保体系生存:监督欧洲人权法院判决遵守情况的法律和制度架构”载于莱纳·格罗特、玛丽埃拉·莫拉莱斯·安东尼亚兹和达维德·帕里斯主编,国际人权法遵从研究手册(爱德华·埃尔加出版社 2021 年)12。另见托马斯·M·安特科维亚克,“对人权侵犯的补救措施:美洲人权法院及其他”(2008 年)46《哥伦比亚跨国法杂志》351,365。关于非洲人权法院,参见,除其他外,弗朗斯·维尔霍恩,“通过克服国家抵抗和机构薄弱来打造可信的非洲人权保护体系:遵守问题处于十字路口”载于莱纳·格罗特、玛丽埃拉·莫拉莱斯·安东尼亚兹和达维德·帕里斯主编,国际人权法遵从研究手册(爱德华·埃尔加出版社 2021 年)362,374,382。
  42. 美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法院 2010 年年度报告,圣何塞 2011 年,第 9 页及以下。
  43. 参见托马斯·伯根萨尔,“回顾美洲人权法院的早期岁月”(2005 年)37《纽约大学国际法与政治杂志》259,265 f;卡洛斯·玛丽亚·佩拉约·莫勒,美洲人权体系导论(墨西哥 2011 年)69。
  44. 参见卡洛斯·玛丽亚·佩拉约·莫勒,美洲人权体系导论(墨西哥 2011 年)69。另见米格尔·拉巴戈·多贝克,“美洲人权法院咨询意见中的人权进步”载于曼努埃尔·贝塞拉·拉米雷斯(主编),美洲人权法院成立 25 周年(墨西哥 2007 年)223。
  45. 美洲人权法院,环境与人权(国家在保护和保障生命权和人格权方面的环境义务——对《美洲人权公约》第 4(1) 条和第 5(1) 条的解释和适用范围),咨询意见 OC-23/17,2017 年 11 月 15 日,A 系列第 23 号。
  46. 美洲人权法院,拉卡·洪哈特协会(我们的土地)土著社区诉阿根廷案(实质、赔偿和费用)判决,2020 年 2 月 6 日,C 系列第 400 号。参见关于该案件的文章,玛丽亚·安东尼亚·蒂格雷,“拉卡·洪哈特(我们的土地)协会土著社区诉阿根廷案”(2021 年)115(4)《美国国际法杂志》706;埃莉诺·本茨和维雷纳·卡尔,“拉卡·洪哈特案:DESCA 直接可诉性的扩展以及实现健康环境权的落空希望”,载于爱德华多·费雷尔·麦克格雷戈、玛丽埃拉·莫拉莱斯·安东尼亚兹和罗赫利奥·弗洛雷斯·潘托哈(主编),拉卡·洪哈特诉阿根廷案及其美洲化趋势(墨西哥 2021 年)237。
  47. 关于对请求的相应分析,参见,除其他外,胡安·奥兹和塔莉亚·维维罗斯-乌埃哈拉,“关于气候紧急情况的另一份咨询意见?美洲人权法院的附加价值”(EJIL:TALK!,2023 年 3 月 2 日)<https://www.ejiltalk.org/another-advisory-opinion-on-the-climate-emergency-the-added-value-of-the-inter-american-court-of-human-rights/>;维雷纳·卡尔,“升温:智利和哥伦比亚关于气候紧急情况与人权的美洲咨询意见请求”(宪法博客,2023 年 3 月 10 日)<https://verfassungsblog.de/warming-up/>。
  48. 美洲人权法院特别承认“生命权与祖先领土和自然资源保护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以及国家“采取积极措施,确保这些民族成员能够获得有尊严的生活——包括保护他们与土地的密切关系——以及他们的生活项目,包括其个人和集体层面”。美洲人权法院,环境与人权(国家在保护和保障生命权和人格权方面的环境义务——对《美洲人权公约》第 4(1) 条和第 5(1) 条的解释和适用范围),咨询意见 OC-23/17,2017 年 11 月 15 日,A 系列第 23 号,第 48 段。另见亚克耶·阿克萨土著社区诉巴拉圭案(对实质判决、赔偿和费用的解释),判决,2006 年 2 月 6 日,C 系列第 142 号,第 163 段;美洲人权法院,卡里纳族和罗科诺族人诉苏里南案(实质、赔偿和费用)判决,2015 年 11 月 25 日,C 系列第 309 号,第 181 段。
  49. 参见,例如,美洲人权法院,莫伊瓦纳社区诉苏里南案(初步异议、实质、赔偿和费用),判决,2005 年 6 月 15 日,C 系列第 124 号,209;美洲人权法院;萨拉马卡人诉苏里南案(初步异议、实质、赔偿和费用),判决,2007 年 11 月 28 日,C 系列第 172 号,115;美洲人权法院,亚克耶·阿克萨土著社区诉巴拉圭案(对实质判决、赔偿和费用的解释),判决,2006 年 2 月 6 日,C 系列第 142 号,第 32-36 段;
  50. 参见,例如,美洲人权法院;萨拉马卡人诉苏里南案(初步异议、实质、赔偿和费用),判决,2007 年 11 月 28 日,C 系列第 172 号,第 133-137 段;美洲人权法院,萨拉亚库基楚瓦土著人民诉厄瓜多尔案(实质和赔偿),判决,2012 年 6 月 27 日,C 系列第 245 号,第 177-211 段。
  51. 关于美洲人权体系中的土著权利案件,参见,除其他外,亚历杭德罗·富恩特斯,“土著人民传统土地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开发:美洲人权法院的保障”(2017 年)24(3)《少数民族与群体权利国际杂志》229;乔尔·E·科雷亚,“土著权利处于十字路口:领土斗争、美洲人权法院以及边缘地带的法律地理”(2018 年)97《地理论坛》73;瓦莱里奥·德奥利维拉·马祖奥利和迪尔顿·里贝罗,“美洲人权法院面前的土著权利:呼吁对个人的解释”(2015 年)61《IIDH 杂志》133;迪安娜·孔特雷拉斯-加尔杜诺和塞巴斯蒂安·伦布斯,“美洲人权法院对土著社区的集体赔偿”(2011 年)27《梅尔库里奥斯-乌特勒支国际与欧洲法杂志》4。
  52. 参见美洲人权法院,巴里奥斯·阿尔托斯诉秘鲁案(实质),判决,2001 年 3 月 14 日,C 系列第 75 号,第 41-44 段。
  53. 关于该主题,参见,例如,胡安·帕布罗·佩雷斯-莱昂-阿塞维多,“美洲人权法院对赦免法和其他豁免措施的控制:合法性评估”(2020 年)33(3)《莱顿国际法杂志》667。
  54. 法院将赔偿定义为“一个通用术语,涵盖国家为其承担的国际责任进行弥补的各种方式(恢复原状、赔偿金支付、满足、防止重复发生的保证等)”。美洲人权法院,洛亚扎·塔马约诉秘鲁案(赔偿和费用),判决,1998 年 11 月 27 日,C 系列第 42 号,第 85 段。关于美洲人权法院的补救措施,参见乔·M·帕斯夸卢奇,美洲人权法院实践与程序(剑桥大学出版社,第二版 2013 年)188 ff。
  55. 从其判例法的伊始,美洲人权法院就认为,根据国际法原则,“对任何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如果造成损害,都必须进行适当的赔偿”。美洲人权法院,贝拉斯克斯·罗德里格斯诉洪都拉斯案(赔偿和费用),判决,1989 年 7 月 21 日。C 系列第 7 号,第 25 段。
  56. 参见 Dinah Shelton,她在 1998 年将美洲人权法院描述为拥有“最广泛的救济权......现已存在”的国际法庭。Dinah Shelton,'美洲体系中的救济' (1998) 92 年会论文集 (美国国际法学会) 202, 203。另见 Damian Gonzalez-Salzberg 将广泛范围的救济的发展称为“美洲法院对国际法最伟大的贡献之一”。Damian Gonzalez-Salzberg,'国家是否遵守美洲人权法院的强制判决?对 330 项赔偿措施的遵守情况的实证研究。'(2014) 13 Revista do Instituto Brasileiro de Direitos Humanos 93, 94。
  57. 参见 Rene Urueña,'遵守作为转型:美洲人权体系及其影响' 在 Rainer Grote、Mariela Morales Antoniazzi 和 Davide Paris,《国际人权法遵守研究手册》(爱德华·埃尔加出版社 2021 年)226, 232。另见 Dinah Shelton,'美洲体系中的救济' (1998) 92 年会论文集 (美国国际法学会) 202, 203。另见 Thomas M. Antkowiak,'对人权侵犯的补救方法:美洲人权法院及其他' (2008) 46 哥伦比亚跨国法杂志 351, 365。
  58. 见美洲人权法院,罗谢拉大屠杀案诉哥伦比亚(实质、赔偿和费用),判决,2007 年 5 月 11 日,C 系列第 163 号,第 239 段以下和第 275 段以下。
  59. 参见 Damian Gonzalez-Salzberg,'国家是否遵守美洲人权法院的强制判决?对 330 项赔偿措施的遵守情况的实证研究。'(2014) 13 Revista do Instituto Brasileiro de Direitos Humanos 93, 95。
  60. 美洲人权法院;胡安·翁贝托·桑切斯案诉洪都拉斯(初步异议、实质、赔偿和费用)判决,2003 年 6 月 7 日,C 系列第 99 号,第 162 段。另见美洲人权法院,米尔纳·马克·昌案诉危地马拉(实质、赔偿和费用),判决,2003 年 11 月 25 日,C 系列第 101 号,第 250 段。
  61. 美洲人权法院,胡安·翁贝托·桑切斯案诉洪都拉斯(初步异议、实质、赔偿和费用)判决,2003 年 6 月 7 日,C 系列第 99 号,第 168 段。另见,例如,美洲人权法院,特鲁希略·奥罗萨案诉玻利维亚(赔偿和费用),判决,2002 年 2 月 27 日,C 系列第 92 号,第 77 段。
  62. 美洲人权法院,特鲁希略·奥罗萨案诉玻利维亚(赔偿和费用),判决,2002 年 2 月 27 日,C 系列第 92 号,第 77 段。另见,除其他外,美洲人权法院,“街头儿童”案(比利亚格兰·莫拉莱斯等人)诉危地马拉(赔偿和费用),判决,2001 年 5 月 26 日,C 系列第 77 号,第 84 段。
  63. 参见 Damian Gonzalez-Salzberg,'国家是否遵守美洲人权法院的强制判决?对 330 项赔偿措施的遵守情况的实证研究。'(2014) 13 Revista do Instituto Brasileiro de Direitos Humanos 93, 94。
  64. 参见 Dinah Shelton,'美洲体系中的救济' (1998) 92 年会论文集 (美国国际法学会) 202, 203。另见 Jo M. Pasqualucci,《美洲人权法院的实践和程序》(剑桥大学出版社,第二版 2013 年)190-193。法院认为“恢复原状”是“恢复以前的情况”。美洲人权法院,塞斯蒂·胡尔塔多案诉秘鲁(赔偿和费用),判决 2001 年 5 月 31 日,C 系列第 78 号,第 33 段。在这种意义上的完全恢复意味着“恢复以前的情况”。美洲人权法院,塞斯蒂·胡尔塔多案诉秘鲁(赔偿和费用),判决,2001 年 5 月 31 日,C 系列第 78 号,第 33 段。
  65. 参见 Thomas M. Antkowiak,'对人权侵犯的补救方法:美洲人权法院及其他' (2008) 46 哥伦比亚跨国法杂志 351, 371。
  66. 例如,参见美洲人权法院,坎托拉尔·贝纳维德斯案诉秘鲁(赔偿和费用),判决,2001 年 12 月 3 日,C 系列第 88 号,第 64 (a) 段。另见美洲人权法院对该案的详细分析,卡斯蒂略·佩特鲁齐等人案诉秘鲁(实质、赔偿和费用),判决,1999 年 5 月 30 日,C 系列第 52 号,第 217-221 段。
  67. 参见,除其他外,美洲人权法院;洛阿伊萨·塔马约案诉秘鲁(赔偿和费用),判决,1998 年 11 月 27 日,C 系列第 42 号,第 113 段;美洲人权法院;巴埃纳·理查德等人案诉巴拿马(实质、赔偿和费用),判决,2001 年 2 月 2 日,C 系列第 72 号,第 203 段。
  68. 例如,参见美洲人权法院,马皮里潘大屠杀案诉哥伦比亚(实质、赔偿和费用),判决,2005 年 9 月 15 日,C 系列第 134 号,第 312 段;美洲人权法院,19 位商人案诉哥伦比亚(实质、赔偿和费用),判决 2004 年 7 月 5 日,C 系列第 109 号,第 275-280 段;美洲人权法院,洛丽·贝伦森·梅希亚案诉秘鲁(实质、赔偿和费用),判决,2004 年 11 月 25 日,C 系列第 119 号,238。
  69. 参见,除其他外,美洲人权法院,19 位商人案诉哥伦比亚(实质、赔偿和费用),判决 2004 年 7 月 5 日,C 系列第 109 号,271;美洲人权法院,罗德里格斯·维拉等人案(司法宫失踪人员)诉哥伦比亚(初步异议、实质、赔偿和费用),判决,2014 年 11 月 14 日,C 系列第 287 号,第 564 段。
  70. 参见,除其他外,美洲人权法院,阿滕科性酷刑受害女性案诉墨西哥(初步异议、实质、赔偿和费用)判决,2018 年 11 月 28 日,C 系列第 371 号,第 351 段;美洲人权法院,坎托拉尔·贝纳维德斯案诉秘鲁(赔偿和费用),判决,2001 年 12 月 3 日,C 系列第 88 号,第 80 段。
  71. 例如,参见美洲人权法院,马皮里潘大屠杀案诉哥伦比亚(实质、赔偿和费用),判决,2005 年 9 月 15 日,C 系列第 134 号,295 段以下;美洲人权法院,罗德里格斯·维拉等人案(司法宫失踪人员)诉哥伦比亚(初步异议、实质、赔偿和费用),判决,2014 年 11 月 14 日,C 系列第 287 号,第 553 段以下。
  72. 例如,参见美洲人权法院,坎托拉尔·贝纳维德斯案诉秘鲁(赔偿和费用),判决,2001 年 12 月 3 日,C 系列第 88 号,第 81 段;美洲人权法院,坎托拉尔·华曼尼和加西亚·圣克鲁斯案诉秘鲁(初步异议、实质、赔偿和费用),判决,2007 年 7 月 10 日,C 系列第 167 号,193;美洲人权法院,阿滕科性酷刑受害女性案诉墨西哥(初步异议、实质、赔偿和费用),判决,2018 年 11 月 28 日,C 系列第 371 号,第 347-348 段。
  73. 参见,除其他外,美洲人权法院,卡拉卡索案诉委内瑞拉(赔偿和费用),判决 2002 年 8 月 29 日,C 系列第 95 号,第 128 段;美洲人权法院,巴马卡·贝拉斯克斯案诉危地马拉(赔偿和费用),判决 2002 年 2 月 22 日,C 系列第 91 号,第 84 段。
  74. 在 19 位商人案中,法院例如命令建造一座纪念碑。见美洲人权法院,19 位商人案诉哥伦比亚(实质、赔偿和费用),判决 2004 年 7 月 5 日,C 系列第 109 号,第 272-273 段。同样在美洲人权法院,普埃布洛·贝洛大屠杀案诉哥伦比亚(实质、赔偿和费用),判决 2006 年 1 月 31 日,C 系列第 140 号,第 278 段。在罗德里格斯·维拉等人案中,法院甚至命令制作一部视听纪录片。见美洲人权法院,罗德里格斯·维拉等人案(司法宫失踪人员)诉哥伦比亚(初步异议、实质、赔偿和费用),判决,2014 年 11 月 14 日,C 系列第 287 号,第 577-579 段。同样在美洲人权法院,拉米雷斯·埃斯科瓦尔等人案诉危地马拉(实质、赔偿和费用),判决,2018 年 3 月 9 日,C 系列第 351 号,第 401 段。
  75. 例如,参见美洲人权法院,“基督的最后诱惑”案(奥尔梅多·布斯托斯等人)诉智利(实质、赔偿和费用),判决 2001 年 2 月 5 日,C 系列第 73 号,第 97-98 段;美洲人权法院,埃雷拉·乌洛亚案诉哥斯达黎加(初步异议、实质、赔偿和费用),判决,2004 年 7 月 2 日,C 系列第 107 号,第 198 段。
  76. 参见,除其他外,美洲人权法院,阿滕科性酷刑受害女性案诉墨西哥(初步异议、实质、赔偿和费用)判决,2018 年 11 月 28 日,C 系列第 371 号,第 355 段;美洲人权法院,布兰科·罗梅罗等人案诉委内瑞拉(实质、赔偿和费用),判决,2005 年 11 月 28 日,C 系列第 138 号,第 106 段。
  77. 有关美洲人权法院下令采取的这些和其他补救措施的概述,参见,除其他外,Jo M. Pasqualucci,《美洲人权法院的实践和程序》(剑桥大学出版社,第二版 2013 年)188 段以下;Damian Gonzalez-Salzberg,'国家是否遵守美洲人权法院的强制判决?对 330 项赔偿措施的遵守情况的实证研究。'(2014) 13 Revista do Instituto Brasileiro de Direitos Humanos 93, 94-95;Thomas M. Antkowiak,'对人权侵犯的补救方法:美洲人权法院及其他' (2008) 46 哥伦比亚跨国法杂志 351, 365-386。
  78. Burgorgue-Larsen,L.,拉丁美洲时尚理论的编年史。解码关于惯例控制的教义性话语,在 Haeck,Y. 等人(编),美洲人权法院:理论与实践,现在与未来(剑桥:Intersentia 2015 年),647-676。
  79. 美洲人权法院。瓦尔加斯·阿雷科案诉巴拉圭。2006 年 9 月 26 日判决。C 系列第 155 号,法官塞尔吉奥·加西亚·拉米雷斯补充意见,第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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