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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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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é González Hauck

所需知识: 链接

学习目标:了解并理解关于国际法起源的争论,特别是关于雨果·格劳秀斯和弗朗西斯科·维托利亚的人物,以及关于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的争论。

A. 关于父亲和出生证明:建国神话与国际法的制度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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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作为一门学科,其自身充斥着各种焦虑。 “国际法真的存在吗?”,“它真的重要吗?”,“它真的是法律吗?”,也许最重要的是,“我们,国际法学家,是好人,还是 坏人?” 国际法已经能够通过扎根于一个提供了“出生证明”——明斯特和奥斯纳布吕克条约或“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和“父亲”——主要是雨果·格劳秀斯——的传统来确认自身的存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和格劳秀斯的著作论战争与和平法(战争与和平法三书)共同将国家主权确立为国际法约束力的源泉,从而将国际法确立为与宗教和道德规范来源不同的真正的法律。同时,将自身存在根植于结束了欧洲大陆长达30年的战争和混乱的和平条约中,并将雨果·格劳秀斯塑造为一个世俗、爱好和平的人道主义者,这使得国际法学家能够将自己视为一个为全人类服务的项目的参与者,该项目将为世界带来和平、秩序和正义。

在最近几十年,第三世界学者协会(TWAIL) 学者们已经关注到国际法在合法化和维持殖民项目中持续发挥着核心作用。这些对国际法的批判性历史从雨果·格劳秀斯和弗朗西斯科·维托利亚的著作,到国际法在 19世纪 成为正式学科,再到当今形式的国际法,绘制了一条不同的连续性线。同时,关于雨果·格劳秀斯和弗朗西斯科·维托利亚这类人物,以及威斯特伐利亚条约这类事件在国际法史上的地位的争论,必须放在更广泛的方法论争论的背景下。语境主义历史方法论完全拒绝线性叙述,而是旨在将人物和事件置于其所处时代的背景下。在她的最新著作中,安妮·奥福德对这些语境主义方法论对国际法史日益增长的影响做出了回应,她坚持认为,撰写国际法史的学者总是创造意义,而不是仅仅发现意义。[1]

B. 有争议的父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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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雨果·格劳秀斯、弗朗西斯科·维托利亚和国际法的殖民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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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雨果·格劳秀斯和国际法中的格劳秀斯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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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果·德·格罗特,我们用他的拉丁化名字格劳秀斯称呼他,出生于1583年的代尔夫特,当时荷兰共和国刚刚通过废除西班牙和葡萄牙国王菲利普二世对低地国家的统治而成立。新成立的荷兰共和国正在寻求对抗葡萄牙和西班牙,当时它们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殖民力量。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荷兰东印度公司 (VOC) 要求格劳秀斯为该公司在葡萄牙宣称对其控制下的Estado de India 的水域进行私掠活动的辩护。[2] 格劳秀斯于1607-16-08年完成了最终的手稿论印度,并在VOC总监的要求下,于1609年以海洋自由(自由之海)为标题出版了该手稿的第十二章。格劳秀斯的这部早期著作长期以来一直被主流的国际法史所忽视,这些历史几乎完全集中在论战争与和平法上,该著作被认为是第一部系统的国际法论著。格劳秀斯作为国际法“奠基人”的神话是19世纪后期的产物。在这方面的关键事件包括1883年在代尔夫特新教堂举行的纪念格劳秀斯诞辰三百周年的活动,1886年在代尔夫特市场广场揭幕格劳秀斯雕像,1889年隆重安葬格劳秀斯的遗体,最重要的是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3]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学者和国际关系学者试图重振由国际法创建和维护的和平国际秩序项目时,他们通过重新主张格劳秀斯并勾勒出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格劳秀斯传统”来做到这一点。在一个“格劳秀斯”的国际社会中,主权国家的权力应该受到法律理性的约束,这等同于它的系统性。[4] 赫德利·布尔接受了“格劳秀斯传统”的概念,并将其与国际关系的“霍布斯”和“康德”概念进行了对比。国际关系理论中的英国学派和其他作者将格劳秀斯对国际社会的理解视为一种折衷立场,一方面是基于国家不受约束的主权的“现实主义”或“霍布斯主义”的国际关系观,另一方面是“普遍主义”或“康德主义”的世界主义世界社会理念,在该理念中,国际机构代表个人,并基于共同价值观和全球共同利益。[5]

“格罗修斯主义”可以看作是自由国际主义的缩写[6],即认为有序的法治能够通过法律的方式创造秩序,这种秩序与不受约束的权力相对立,并相信从战争和混乱状态向更加公正和平的国际秩序的进步。[7] 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在冷战结束后呼吁“格罗修斯时刻”就说明了这种对格罗修斯传统的引用方式:“国家共同体已进入一个新时代。过去支撑我们的国际体系尚未被取代。我们正在建立一个新的国际体系,而且是在前所未有的条件下进行的。大约三个半世纪前,现代时代的开端是一个不确定的时代,充满了希望和危险。当时,由被称为格罗修斯(1583-1645)的国际法之父休·格罗修斯奠定了国家之间稳定和进步的关系体系的基础。也许我们已经迎来了另一个这样的“格罗修斯时刻”——在历史上,需要国际法的复兴来帮助在这个所有国家都已进入的新时代改变世界格局。”[8] 国际法学者多次援引“格罗修斯时刻”,例如,为了推动对国家主权的解释,将人权置于该概念以及国际法的核心地位,[9] 评估2003年伊拉克入侵后国际法的作用,[10] 论证国际刑事法领域中习惯法的产生,[11] 以及描述国家地位法中的变化。[12] 援引“格罗修斯时刻”使国际法学者和国际机构的代表能够同时主张变革,并将他们的项目建立在传统的基础上。[13]

最近的研究关注格罗修斯著作与殖民主义之间的联系,不仅质疑了国际法作为和平主义人道主义学科的自我美化形象,而且挑战了现代国际法的起源完全来自欧洲的假设。将格罗修斯置于他作为东印度公司法律顾问的角色背景中,表明他著作中所探讨的问题并非起源于欧洲大陆,而是源于欧洲以外,通过殖民遭遇产生的。[14]

2. 弗朗西斯科·维多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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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格罗修斯在“国际法之父”地位上的最强竞争者是弗朗西斯科·维多利亚。支持授予维多利亚而非格罗修斯这一称号的论点是,尽管格罗修斯可能已经对当时被称为“万国法”进行了第一次系统的阐述,但格罗修斯写作时已经身处由萨拉曼卡学派奠定的传统中,而弗朗西斯科·维多利亚则是该学派的创始人,也是其最杰出的成员。[15] 维多利亚是第一个将罗马的ius gentium(万国法)概念应用于我们现在所认识的国际背景中的学者。他将该术语及其法律含义应用的背景是西班牙帝国与现今被称为南美洲和加勒比海的土著人民之间的相遇。他首次应用ius gentium(万国法)的两次讲座标题分别是De Indis Noviter Inventis(《论新发现的印第安人》)和De Jure Bellis Hispanorum in Barbaros(《论西班牙人对野蛮人的战争法》),[16] 显然都与殖民关系有关。[17] 维多利亚是否使用ius gentium(万国法)来谴责或至少控制殖民暴力,还是实际上是在为其辩护并使其得以实施,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如此激烈地争论,是因为它等同于国际法从一开始就具有人道主义性质还是帝国主义性质的问题。[18]

3. 其他“国际法之父”的竞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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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者认为的其他创始人包括弗朗西斯科·苏亚雷斯(1548-1617)、阿尔贝里科·詹蒂利(1552-1603)、埃梅·德·瓦特尔(1714-1767)以及创造了“公共国际法”一词的杰里米·边沁(1748-1832)。

II. 国际法之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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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法作为一门学科越来越致力于提高女性在国际机构中的代表性,以及在国际(法律)思想史上的代表性,克里斯蒂娜·皮赞已成为“国际法之母”称号的最有力竞争者。[19] 她对这一称号的声称基于她写了一本关于战争法的书,而且写得比格罗修斯甚至比维多利亚、詹蒂利和苏亚雷斯都要早。她是名为Livre de Faits d'armes et de chevalerie(《武器与骑士精神之事迹之书》)的书的作者,该书被认为是关于战争法的最早文本之一。[20]

C. 出生证明:“威斯特伐利亚”和“威斯特伐利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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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特伐利亚”的神话是一个熟悉的故事,它讲述的是明斯特和奥斯纳布吕克的和平条约建立了我们今天仍然生活的主权国家体系。[21] 这一神话起源于19世纪,并在其当前形式中得到巩固,主要基于利奥·格罗斯于1948年撰写的一篇文章。[22] 格罗斯并不是第一个将“现代国际法”的开端定位在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的人,[23] 他承认明斯特和奥斯纳布吕克的和平条约是一个“逐步进行的过程,尽管并非一致,但它早于1648年,也持续到1648年之后”,而不是一个彻底的断裂。[24] 然而,格罗斯也指出,“威斯特伐利亚,无论好坏,都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结束和另一个时代的开始。它代表着通往新世界的大门”。[25] 格罗斯通过展开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学者后来称为“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叙述来发挥了重大影响,这是一个用来指代政治和法律思想框架而非历史现实的符号。[26] 他提出了一个从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到联合国宪章的连续性叙述。根据这一叙述,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作为“第一个伟大的欧洲或世界宪章”,代表了“一系列尝试建立类似世界统一的努力,其基础是国家对某些领土行使不受约束的主权,不受任何世俗权力控制”。[27] 格罗斯通过指出,关于宗教宽容原则、实现国际合作的目的、和平的保障以及建立和平解决争端规则,联合国宪章可以被视为从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开始的演变过程的最新一步。[28]

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本身以及 1648 年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并不足以证明其所被赋予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特征。将现代国际法的建立归因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并将之视为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体系,这充其量只是一种简化。与“威斯特伐利亚”相关的那些发展,要么早在 1648 年前一个多世纪就开始了,要么直到 19 世纪和 20 世纪才发生。[29]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被认为是“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基石的领土主权概念,在条约中并没有被明确提及。和平条约确实预设了瑞典和法国国王的主权,这意味着他们不受皇帝或教皇的权威管辖。然而,这种主权观念与 19 世纪的主权观念有所不同。后者才是通常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这一概念联系在一起的主权观念,它包括对法律处置的最高权力。相比之下,明斯特和奥斯纳布吕克条约所提及的主权类型是建立在自然法思想和君主之间团结的理想基础上的。[30]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并没有引入抽象领土主权体系,而是“维持了权力之间复杂的个人关系,[...] 在帝国和王侯主权以及准主权的复杂拼凑中一直持续到 19 世纪初,直至神圣罗马帝国最终解体”。[31]

对历史进程的普遍简化,以及将“古典”国际法或“古典”主权观念称为“威斯特伐利亚”的习惯做法,会在当今关于国际法的论证的可能性条件方面产生影响。作为主权国家体系和以国家(注意大写字母)主权为基础的国际法体系的创始神话,“威斯特伐利亚”神话不仅建立了一个等级制度,在这个等级制度中,源于主权的论点似乎“适合”这个体系,而侵犯这种主权的论点必须被构造成对规则的正当例外,而且还使这种规范等级制度显得“自然”。[32] 通过使这些国际法论证的可能性条件显得自然,“威斯特伐利亚”神话及其相关概念掩盖了国际法作为权力语言的运作方式。[33]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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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I
  • 摘要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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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 历史、理论和方法

第二部分 - 一般国际法

第三部分 - 专业领域

  1. 安妮·奥福德,《国际法与历史政治》(剑桥大学出版社,2021 年)。
  2. Martine Julia van Ittersum,“雨果·格老秀斯:国际法奠基人的诞生”,载于安妮·奥福德和弗洛里安·霍夫曼(编)《牛津国际法理论手册》(牛津大学出版社,2016 年)第 82、84 页。
  3. Martine Julia van Ittersum,“雨果·格老秀斯:国际法奠基人的诞生”,载于安妮·奥福德和弗洛里安·霍夫曼(编)《牛津国际法理论手册》(牛津大学出版社,2016 年)第 82、88-89 页。
  4. 苏埃·冈萨雷斯·豪克,《国际法中的系统性解释》,圣加仑大学博士论文第 4888 号(2019 年)第 48-49 页;赫歇尔·劳特帕赫特,“国际法中的格老秀斯传统”(1946 年)第 23 卷《英国国际法年鉴》第 1 页;斯特凡·卡德尔巴赫,“雨果·格老秀斯:论乌托邦被系统性推理征服”,载于斯特凡·卡德尔巴赫、托马斯·克莱因莱恩和戴维·罗斯-伊西格(编)《体系、秩序与国际法》(牛津大学出版社,2017 年)第 134、155 页。
  5. 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麦克米伦,1977 年)第 23-25 页;巴里·布赞,“英国学派”(2001 年)第 27 卷《国际研究评论》第 471、476 页;理查德·利特,“英国学派对国际关系研究的贡献”(2000 年)第 6 卷《欧洲国际关系杂志》第 395、396 页。
  6. 有关自由主义国际主义历史以及对其持续危机的评估,参见:贝娅特·扬,“自由主义国际主义”(2018 年)第 94 卷《国际事务》第 43 页。
  7. 苏埃·冈萨雷斯·豪克,《国际法中的系统性解释》,圣加仑大学博士论文第 4888 号(2019 年)第 53 页
  8. 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格老秀斯时刻”(1995 年)第 18 卷《福特汉姆国际法杂志》第 1609、1609 页。
  9. 塞缪尔·K·穆隆巴,“应对格老秀斯时刻”(1993 年)第 19 卷《布鲁克林国际法杂志》第 829 页。
  10. 伊布拉欣·J·加萨马,“格老秀斯时刻下的国际法:入侵伊拉克的背景”(2004 年)第 18 卷《埃默里国际法评论》第 1 页。
  11. 迈克尔·P·沙夫,“抓住‘格老秀斯时刻’”(2010 年)第 43 卷《康奈尔国际法杂志》第 439 页。
  12. 米列娜·斯泰里奥,“格老秀斯时刻”(2011 年)第 39 卷《丹佛国际法与政策杂志》第 209 页。
  13. 苏埃·冈萨雷斯·豪克,《国际法中的系统性解释》,圣加仑大学博士论文第 4888 号(2019 年)第 54 页
  14. 何塞-曼努埃尔·巴雷托,“Cerberus:重新思考格老秀斯和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载于马蒂·科斯肯尼米/沃尔特·雷赫/曼努埃尔·希门尼斯·丰塞卡(编)《国际法与帝国:历史探索》(牛津大学出版社,2017 年)第 149-176 页,第 154 页。
  15. 詹姆斯·布朗·斯科特,《国际法的西班牙起源:弗朗西斯科·德·维托利亚及其国际法》(克拉伦登出版社,1934 年)第 3 页。
  16. ,标题翻译来自安东尼·安吉,《帝国主义、主权与国际法的形成》(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 年)第 13 页,注 4。
  17. 安东尼·安吉,《帝国主义、主权与国际法的形成》(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 年)第 14 页。
  18. 保罗·阿莫罗萨,《重写国际法史:詹姆斯·布朗·斯科特如何将弗朗西斯科·德·维托利亚打造为国际法之父》(牛津大学出版社,2019 年)第 1 页。
  19. 玛丽亚·特蕾莎·格拉·梅迪奇,“国际法之母:克里斯蒂娜·德·皮桑”(1999 年)第 19 卷第 1 期《议会、庄园与代表》第 15-22 页。
  20. 弗兰克·拉蒂,“国际法之父”(EJIL:Talk! 2019 年 1 月 15 日)<https://www.ejiltalk.org/founding-fathers-of-international-law-recognizing-christine-de-pizan/> 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访问。
  21. 杰拉德·J·曼戈内,《国际组织简史》(麦格劳-希尔,1954 年)第 100 页。
  22. 利奥·格罗斯,“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1948”(1948 年)第 42 卷《美国国际法杂志》第 20 页。
  23. 参见,例如,P·H·温菲尔德,《国际法的基础与未来》(剑桥大学出版社,1942 年)第 18 页:“现代国际法始于 1648 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在那时,各国被认为是国际社会中的单元,拥有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弗朗茨·冯·利斯特和马克思·弗莱施曼,《系统性阐释国际法》(第 12 版,尤利乌斯·施普林格,1925 年)第 21 页;弗朗茨·冯·利斯特,《系统性阐释国际法》(奥托·黑灵,1898 年)第 11 页。
  24. 利奥·格罗斯,“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1948”(1948 年)第 42 卷《美国国际法杂志》第 20、32 页。
  25. 利奥·格罗斯,“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1948”(1948 年)第 42 卷《美国国际法杂志》第 20、28 页。
  26. 参见,关于格罗斯在这方面的影响,具体参见:斯特凡·博拉克,“威斯特伐利亚法律正统性——神话还是现实?”(2000 年)第 2 卷《国际法史杂志》第 148、149 页;雷纳·格罗特,“国际法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事实还是神话?”,载于安德烈亚斯·冯·阿诺德(编)《国际法史(n)》(邓克尔和洪布洛特,2017 年)第 21、22-23 页;弗里德里希·克拉托奇维尔,“法律理论与国际法”,载于戴维·阿姆斯特朗(编)《劳特利奇国际法手册》(劳特利奇,2009 年)第 55、59-60 页。
  27. 利奥·格罗斯,“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1948”(1948 年)第 42 卷《美国国际法杂志》第 20、20 页。
  28. 利奥·格罗斯,“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1948”(1948 年)第 42 卷《美国国际法杂志》第 20、21-26 页。
  29. 奥利弗·迪格尔曼,“早期现代时期现代国际法的起源”,载于蒂尔曼·阿尔特维克、弗朗西斯·谢内瓦尔和奥利弗·迪格尔曼(编)《早期启蒙的国际法哲学》(莫尔西贝克图宾根,2015 年)第 1 页;巴多·法斯本德,“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 年)的宪法和国际法史意义”,载于英戈·埃尔贝里希等(编)《和平与法》(理查德·博奥伯格出版社,1998 年)第 9、22 页;安德烈亚斯·奥西安德,“主权、国际关系与威斯特伐利亚神话”(2001 年)第 55 卷《国际组织》第 251、260-262 页。
  30. 巴多·法斯本德,“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 年)”,载于鲁迪格·沃尔夫鲁姆(编)《马克斯·普朗克公共国际法百科全书,第 X 卷》(牛津大学出版社牛津,2012 年)第 865-869 页,第 868 段第 21 页。
  31. 迈娅·帕尔,《管辖权累积:早期现代法律、帝国与资本的历史》(剑桥大学出版社,2021 年)第 35 页。
  32. 安德烈亚斯·奥西安德,“主权、国际关系与威斯特伐利亚神话”(2001 年)第 55 卷《国际组织》第 251、251 页:“‘威斯特伐利亚’构成了当前变化应该被评价的默认模板。”
  33. Tamsin Philippa Paige,Petulant and Contrary: Approaches by the Permanent Five Members of the UN Security Council to the Concept of 'threat to the peace' under Article 39 of the UN Charter (Brill Nijhoff 2019)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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