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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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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amantia Rachovitsa
所需知识:国际法渊源;个人
学习目标:理解个人义务在国际人权法中的作用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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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义务
A. 绪论
在国内法下,个人履行各种义务是司空见惯的。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国家宪法和普通立法都定期规定,例如纳税义务、投票义务、服兵役义务或父母照顾子女福祉的义务。然而,个人在国际法下的义务有限,例如国际人道主义法或国际刑事法下的特定义务。本节探讨的问题是,个人义务在国际人权法中是否占据了任何地位。
B. 国际人权法中的个人义务
国际人权文书承认个人义务的存在。 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第1款指出,“每个人对社会都有义务,只有在社会中,个人才能自由而充分地发展其个性”。同样,《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ICCPR) 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序言也承认个人有义务。[2]
话虽如此,人们不免注意到,人权法并没有强调个人义务。这是因为在国际人权法中,国家是义务承担者,承担保护某些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义务。国家拥有行使权力的垄断地位,因此,个人需要受到保护,免受权力的滥用。因此,有效地将个人义务清单从大多数人权条约中排除的决定是有意识的,因为担心政府会利用这些义务非法限制人权。[3] 正因为如此,应该区分对国家和对其他人的义务。由于人权的根本结构是保护个人免受国家侵害,因此需要仔细审查个人对国家的义务,以避免潜在的滥用。
C. 个人义务的法律评价
[edit | edit source]总的来说,人权法为个人义务的纳入作为对人权的可能限制提供了具体途径,只要这些限制有法律依据,追求合法目的,并且是必要的。个人义务在解释人权范围时也可能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坦桑尼亚律师协会案是唯一一个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有机会澄清义务功能的案例,但它并没有这样做。[4]
更具体地说,个人对国家的义务,当符合公共利益时,可以被视为对人权的限制。人权条约也可能包含对义务的明确提及。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9条第3款提到了记者在行使言论自由方面的义务。此外,人权法还将对其他个人的义务纳入考量。首先,“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是限制某些人权的合法目的之一。[5] 其次,人权条约可能包含禁止权利滥用的条款。[6] 第三,至关重要的是,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已被间接地纳入国家积极义务不断增长的判例法中,即国家有义务尽职尽责,以确保人权免受私人行为者的干预。[7] 最后,不应忽视的是,某些人权条约赋予个人特定义务,例如《儿童权利公约》(CRC) 赋予父母对其子女的义务。[8]
D. 个人义务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人权文书
[edit | edit source]具体的人权条约和文件对个人义务给予了突出强调。1948年《美洲人权和义务宣言》和1981年《世界伊斯兰人权宣言》就是这种情况。然而,在《美洲人权公约》或《修订版阿拉伯宪章》中没有找到类似的义务阐述。《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 (ACHPR) (第27-29条) 和1990年《非洲儿童权利和福祉宪章》(第31条)是唯一提供详细个人义务的条约。
上述文件所列义务有很多相似之处。这些义务中的大多数都是对国家的义务。个人义务被视为文化标志和社区主义人权观的一种表现。例如,非洲(农村)社会以个人与群体之间的辩证关系为基础。[9] 源于非洲、亚洲或阿拉伯视角的社区主义考虑并不一定与西方严格的个人主义人权范式产生共鸣。非洲人权宪章第 29(7) 条规定,在宽容、对话和协商精神下,有义务维护和加强积极的非洲文化价值观,以与社会其他成员保持关系,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然而,与此同时,将这些原则视为义务可能会“危险地接近于破坏或否定人们理解的人权”。[10] 也存在着国家将义务作为借口,对人权实施大范围限制的严重风险。[11]
关于对他人义务的规定可能为理解人权法某些方面提供新的视角。然而,在许多情况下,这些措辞含糊的规定无法让我们确定它们的性质是道德的还是法律的。此外,关于某项义务的受益者(例如,国家、社会、其他个人)或其确切内容也缺乏明确性。[12] 上述挑战本身不应该让我们完全摒弃个人义务的概念。[13] 在社区和社会层面上实施个人义务是有空间的,从而维护和培育社区和文化习俗和价值观。[14] 但是,这些做法需要保护个人免受歧视。[15]
进一步阅读
[edit | edit source]- F Ouguergouz,《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日内瓦研究生院出版社,1993 年)83-129 页
- CG Weeramantry,《伊斯兰法学——国际视角》(麦克米伦出版社,1998 年)
要点概述
[edit | edit source]- 人权法承认个人义务,但并不强调个人义务。
- 个人义务可以从人权法的角度,作为对人权的可能限制或解释的背景进行理解。个人义务的间接考虑体现在对国家积极义务的不断增长的判例法中。
- 个人义务被视为文化标志和社区主义人权观的一种表现,从而提供了新的视角的可能性。然而,存在着国家将义务作为借口,对人权实施大范围限制的风险。
- 围绕着它们是道德的还是法律的性质的困惑、关于某项义务的受益者是谁或其确切内容是什么的不确定性,都是不利于探索义务在人权法中的潜力的因素。
脚注
[编辑源代码]- ↑ 第一个脚注。请在格式化引用时遵循OSCOLA。尽可能提供引用链接,理想情况下链接到开放访问资源。
- ↑ 分别为序言段落第 5 条。另见美洲人权公约 第 32(1) 条和修订后的阿拉伯人权宪章 第 3(1) 条。
- ↑ JH Knox, 'Horizontal Human Rights Law' (2008) 102 美国国际法杂志 1, 34.
- ↑ 坦桑尼亚法律协会和法律与人权中心以及克里斯托弗·R·姆蒂基拉牧师诉坦桑尼亚,2013 年 6 月 14 日,第 100、107(2)、112、115 段。
-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 12(3)、18(3)、19(3)、21 和 22 条。
-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 5 条;欧洲人权公约 第 17 条。
- ↑ Knox (n 1) 1-2.
- ↑ 儿童权利公约 第 3(2)、5、9、14(2)、18(1)、19(1) 和 27(2) 条。
- ↑ JAM Cobbah, 'African Values and the Human Rights Debate: An African Perspective' (1987) 9 人权季刊 309.
- ↑ J Donelly, 'Human Rights and Human Dignity: An Analytical Critique of Non-Western Conceptions of Human Rights' (1982) 76 美国政治科学评论 303, 312.
- ↑ F Viljoen, 国际人权法在非洲 (牛津大学出版社 2007) 249.
- ↑ M Malila, 国际人权法中个人义务的地位:来自非洲人权体系的视角 (博士论文,比勒陀利亚大学 2017) 270-307。
- ↑ Malila (n 10) 303-307.
- ↑ MW Mutua, 人权:政治和文化批判 (宾夕法尼亚大学出版社 2002) 93.
- ↑ W Adiel, 非洲言论自由的保护 (埃德温·梅伦出版社 2016) 730-770.